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 消除安全隐患, 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 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高校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高校从事教学、 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高校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 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 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 一)学校应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 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 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 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 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和分 工。
(四)明确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责, 建立健全全员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
(五)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尤其要依托现代 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八)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九)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 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 一)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
人。
(二)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 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 闭环管理。
(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 一)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 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 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 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 管理。
(四)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 诺书。
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 一)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 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 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 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 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 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 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 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 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 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 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进行实验操作。
(三)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 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 (易燃、易爆、有毒、窒息 )、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 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 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 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 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四)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 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 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 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 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 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 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安全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 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 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 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 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 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 1 小
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 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 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 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 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 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 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 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高校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 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 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 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
化。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 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 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 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 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 格。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针对本项 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 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的研究选题,应包含针对开展实验研究所涉 及安全风险的分析、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通过审查,或 者单独就该选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 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 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或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
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 作正常运行。
(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 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 理。
第二十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 一)高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 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 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
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 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 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 组成。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 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 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 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 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 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 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二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实验室设置
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 要求,并按照化学试剂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化学品(含配制试剂) 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二十五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 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 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 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1 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 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 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 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 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 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 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专用存储区与专柜的防盗等技防 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 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有危险品存储区、化学实验废物贮存 站,对化学实验废物集中定点存放。
第二十八条 建立化学实验危废管理制度,按要求制定实验 危废管理计划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对实验危废进行清运、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 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 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 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三十条 高校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 项具体实施办法。各类实验室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实验室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