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评议监督权,加强我校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学院教代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及《云南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是学校各二级学院成立的教代会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二级学院内部治理基本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二级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学院教代会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学校工会的业务指导。二级学院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在本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级学院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六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领导及行政系统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的代表由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依照法律享有公民权且具备所在学院工会会员资格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有较强的事业心,自觉接受和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教职工中有一定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议事能力,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九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名额按不少于本学院人数的40%确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人员含具有教师职称的各级各类干部应占70%以上。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以专业群或教研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所在专业群或教研室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
第十一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学院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撤免或罢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
代表提出辞职要求,须经教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代表出现缺额,可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接受学院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长期不履行职责,经教育不改正的,选举单位可以要求撤换代表;代表调离本学院、退休、与学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学院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学院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院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学院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学院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学院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学院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学院非教代会代表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有关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到会指导。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人数80人及以上的二级学院教代会,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足80人的可以召开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运行规则与二级学院教代会相同。
第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定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学院教代会党总支、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可成立由二级学院教代会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行政、团总支负责人等组成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有:提出大会主要议题,制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组;拟定大会议程;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组候选人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召开之前可召开预备会议,由分工会召集,首届或换届大会可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全体二级学院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听取会议筹备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定教代会主持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议程等。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正式会议一般由分工会主席主持,人数较多的二级学院教代会可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可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本学院党、政、工、团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可作为提名人选,党总支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其中一线教职工、管理人员应超过50%。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讨论二级学院教代会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代表意见建议(或提案)处理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讨论,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或提案);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表决方式视议题由预备会确定。其中,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对于二级学院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决定,未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以其他方式审议通过或强行实施。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代会分工会应在会前征集代表的提案或书面意见、建议,并及时整理分类,送学院行政负责人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二级学院教代会党政领导班子、内设机构应认真处理代表提案或意见、建议。其中,针对学校的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学校有关方面提出;针对本学院的应认真处理和解决,及时与代表沟通交流,并于下次教代会上就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总体说明。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分工会是二级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本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二级学院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等;
(二)二级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二级学院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二级学院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总支汇报,与学院行政沟通;
(五)做好二级学院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六)完成二级学院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