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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我院名义从事学术和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师、科研人员、管理职员、工勤人员和各类学生,及以我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也包括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已有成果;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贬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教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评判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捏造事实: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和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伪造注释。
(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八)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九)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疑似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调查
和认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疑似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调查时,可组建专门调查小组。
(一)调查小组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被调查人所属专业领域的专家3—5人组成。必要时,应聘请校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加。其中与举报人和被调查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对举报人应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三)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的进行。
(四)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及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将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五)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2.主要实事、理由和依据;
3.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并明确做出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书面认定结论。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告知被调查人和举报人。
被调查人和举报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应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诉进行复议(或复查)并做出复议(或复查)结论。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复议(或复查)结论为学校最终结论。
第十条 确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结论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并提请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确定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公开澄清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书面认定结论之日起15日以内应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呈校长办公会审议。
(一)人事处负责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二)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对在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合作教育学院负责对成人教育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素质教育学院负责对留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建议:
(一)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结合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各职能部门在研究处理建议的时候,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商。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依靠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称、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应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理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并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理决定。必要时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事处或纪检处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将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
被处分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按学校有关申诉规定提出申诉。若在规定时限内无申诉,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限内,受到以下资格限制:
(一)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的资格;
(二)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三)无晋升工资资格。
受处分人资格限制解除后,其受处分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校内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与上级管理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我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云国土学院〔20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