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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

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挖掘我院教职工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专业

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的潜力,学院鼓励并支持全体教

职工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技术能力和教学水平提高,

改善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为规范学院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

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

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 号)、《云南

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 号)等有

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特指纵向科研项目,即:上级

部门与财政联合下拨下达给学院的各类研究项目和各类基金资

助的研究项目;学院作为项目合同上列明的合作(协作)单位承

担上述来源的项目,以及学院拨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

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均为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

务科学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非专利的技术成果的

所有权均归学院所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相关事宜按照《云南国

土资源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学院

创〔2017〕1 号),职务发明不得私自转化。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

则,坚持学院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

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制和科研活动内控机

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学院研究决定。

第六条创新创业处、财务资产处、监察审计处、项目负责

人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

在科研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

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完成。

(一)创新创业处: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负责

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推动项目完成,实现

目标任务;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

事项;对项目经费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

产权等管理工作;按各级各类项目要求,报送验收申请及材料,

完成科技报告、项目资料呈交、归档等工作;接受各级各类项目

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

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初步意见建议。

(二)财务资产处:按要求划拨项目经费,进行科研项目单

独核算;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

编制、审核经费预算;协助项目结题经费审计。组织科研经费中

有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入账及管理工作。财务专家在项目立项评

审会议中对拟立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

学院的要求,对科研项目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四)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其所辖教师科研工

作的正常开展;承担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的监管责任;按照学

院要求,认真开展科研工作绩效考核。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

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的基本

职责是: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

目执行进度和质量;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

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项

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学院外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申报、实施,学院创新创业处根据项目下达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申

报、实施中应承担的工作进行实施。项目立项评审方式、项目实

施期限以项目下达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如有规定进行网络申报的

项目,应通过其相应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逐级申报。涉密项目

按照项目下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

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按照《我院教师科

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 年。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

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创新创业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

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处根据项目不同类别的申报要求,组织开

展项目推荐评审会,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建立全过

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

第十二条网络申报的项目

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的要求,需要进行网络申报的项目由

申请人上网进行申报,创新创业处集中受理,经初步形式审核通

过后报学院批准,同意后上报。

涉密项目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不通过网络申报,通

过相应的服务窗口受理。

第十三条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学院外科研项目由创新创业处转发申报通知,组织申

报。经创新创业处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无申报名额限制的项目,

由创新创业处汇总后报学院批准同意后,进行上报;有申报名额

限制的项目,按申报要求遴选相应的项目上报。

(二)由学院组织申报的学院教师科研项目,按照《云南国

土资源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四条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共同

审核,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五条与其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研究内容雷同重复的项

目不得申报。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在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

应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

指标、经费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廉政承诺、报告等内容

进行约定,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承诺书。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除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外),由

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创新创业处、学院分管

科研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合同书内容调整

幅度较大的项目,须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

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

报指标和绩效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创新创业

处组织论证会,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

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

因,导致需要变更的;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

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到期前3 个月提出,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1 年,最多延期1 次。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

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

止申请并在学院相关会议中进行陈述。

(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

完成合同书考核指标的;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过半基本

没有实施项目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

重大变化等,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丧失必要性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提出终止,召开会议并作出处

理。

(一)因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

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

临重大风险的;

(二)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

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四)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或者执行期满,3

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五)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 个月内,提

出验收申请和提交验收材料。申请结题的项目负责人需到财务资

产处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并盖章。由创新创业处通过形式审查后申

请验收。校外科研项目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学院教师科研

项目按照《我院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执行。

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

提前验收。

第二十二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支出明细帐,重大项目应当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三)承诺书。

具体材料按各类项目要求进行提交。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项目管理部

门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

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

有:

(一)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

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

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

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合同

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已按合同

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

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的或结题材料不完备的,给予修改后结

题。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验收:

(一)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

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

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在结果

公示期满后15 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通过

验收的项目提交完整资料后,发放结题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获奖成

果、登记成果等,作为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成果按照项目

管理规定管理。

学院鼓励、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二十七条创新创业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学院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

程的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财政资助资金

1 万元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 次过程检查。1 万元以下的项目,

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随机抽查,检查评估结果公开。

第三十条学院逐步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研项

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

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

对项目承担部门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

依据。

第三十一条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向项目负责人

下达终止通知,由监察审计处进行经费审计,财务资产处根据审

计的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

对项目负责人拒不退回经费的,学院可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

政经费。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校外科研项目有对应项目管理办法的,按该类项目管

理办法执行。

(二)无对应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1)由财务资产处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2)项目负责人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

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由本人

提出申请延期,并在当年内达到结题要求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

收均不合格的,项目终止。

(3)因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

验收的,由财务资产处全额收回所资助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三条学院严肃追究项目承担部门(二级学院)、项

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学院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通报批评、

终止项目实施、暂停或取消项目承担部门(二级学院)或项目负

责人3—5 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

戒。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

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

专家、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

时、不到位;

(五)项目组织实施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终止项目或项目验收不通过后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

费;

(七)项目执行期满3 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合同

书要求提交报告等结题材料;

(八)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创新创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2011 年3 月14 日发

布的《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

〔2011〕29 号)同时废止。

我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2019 年8 月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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