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申请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20年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初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20年毕业就业学生(2017-2019年毕业的云南省普通高校就业学生及2010-2016年毕业的省属高校就业学生可以补申请)。
二、申请条件
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25个边境县(市):
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
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
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
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德宏州:芒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
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
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2.3个藏区县(市):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3.基层单位指:乡镇以下(含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本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补偿标准
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实行一次性代偿。
四、材料报送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附件1)(双面打印原件一式二份)。材料填写须准确、完整且不得涂改,附件表格不能随意修改调整。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附件2)(原件一式二份)。
3.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4.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学生可自行登录系统打印合同)。
五、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务必通知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办理,因个人原因未提交申报材料导致申请失败的,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2.各二级学院根据现有专业划分,收集学生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材料(附件2、附件3),填写《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附件3)后,于2021年3月22日(周一)15:00前将材料按顺序附件3的名单顺序排序后,一并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进行初审。
3.学校审核后将通过初审的学生材料报送云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4.各学院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资源环境学院 朱朵菊 15877906729 1512510573@qq.com
国土空间信息 裴凤娟 18087550685 773543575 @qq.com
建设工程学院 胡 军 18687814539 410946567@qq.com
机电工程学院 谢亚男 18788289036 837384809@qq.com
珠宝旅游学院 孙 杰 18669118561 540960435@qq.com
商务信息学院 李丽珍 15887282541 597732051@qq.com
附件: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2.《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3.《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
4. 现有专业所属学院参考
我院
2021年3月4日